如果服务器崩溃,导致一个项目失败。 网站如果虚拟主机提供商没有创建备份副本或执行备份,则必须赔偿损失。赔偿金额取决于网站的 "年龄"。
在2014年7月22日的判决(Az. 22 O 102/12)中,杜伊斯堡地区法院考虑到了网络托管人。他们还必须对其管理的网站进行备份,即使没有明确约定。
本案
2006年,原告花5000多欧元建立了一个网站。2011年年中,她委托现被告提供虚拟主机,并为此每月支付24欧元。被告又委托分包人。2012年年中,该分包商出现服务器崩溃,导致原告网站无法继续运行。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现场。被告人称,有人企图 数据 以保存,结果是等待。事实上,由于没有建立备份,因此无法恢复数据,因此网站的重新激活没有成功。
原告认为这是其合同伙伴违反了注意义务,起诉要求其赔偿8000余欧元,其中包括约5500欧元的新网站创建费用和每月500欧元的使用损失赔偿。
被告申请驳回诉讼,认为主机合同中没有备份或相应备份的义务。此外,旧网站的一些数据仍然存在,这可以减少创建新网站所需的努力。原告在这方面没有进行任何询问,因此违反了其减轻损失的义务。
数据备份作为合同的附属义务
LG杜伊斯堡法院裁定申请人胜诉。双方签订了所谓的东道主-供应商合同。其中包含服务、租赁和工作合同方面。保护所使用的数据对用户来说相当重要。因此,采取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是虚拟主机的次要义务,可以通过备份副本或备份。 在这一点上,虚拟主机有保存和照顾的义务。因此,没有必要就数据保护达成明确协议。而被告公司也必须为其分包商的过错承担责任,因为服务器崩溃是在那里发生的。
此外,申请者还具体量化了其损失。由于被告应主动说明其仍有数据文件,因此不存在违反损害最小化义务的情况。
综上所述,申请人有权获得赔偿。
扣新还旧
然而,地区法院认为,损害赔偿的索赔金额远远低于原告的索赔金额,原告仅获赔1,264.51欧元。
所谓 "以旧换新 "的扣除方式,同样适用于事故损坏的车辆。在评估损害赔偿金额时,法院依据的是一位专家的陈述,该专家称网站的平均使用寿命为8年。原告称其曾想无限期使用 "老 "网站,与此并不矛盾。显然,即使之前的网站没有被破坏,原告也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委托制作新的网站。
地区法院完全拒绝赔偿原告的使用损失,因为她没有提出和证明任何事实,为评估使用损失提供 "足够的有形证据"。
判决不是最终的。根据她自己的说法,原告已经提出上诉,所以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接下来要处理此事。